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0.0446元/千瓦时(含税,下同),降低后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0.3551元/千瓦时,各发电机组具体上网电价见附件一、二。
二、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降低0.0557元/千瓦时,详见附件三、附件四。
三、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由0.015元/千瓦时提高至0.019元/千瓦时。
四、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后,相应调整峰谷分时电价表和省电力公司与各县(市)的趸售结算电价表,详见附件四、附件五。
五、疏导超低排放电价矛盾,落实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能源局《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
六、我省地方小水电上网电价低于0.29元/千瓦时的,按0.29元/千瓦时执行;对新建地方小水电机组实施标杆电价政策,自机组商业运行之日上网电价按0.32元/千瓦时执行。
七、淅川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同步调整。
八、按期关停、尚在发电量指标交易期的公用小火电机组,电价同步调整,仅用于发电量指标交易。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电力用户1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1、河南省统调电厂上网电价表
2、河南省地方电厂上网电价表
3、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4、河南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5、河南省趸售结算电价表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发改价格[2015]3105号)